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本平台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产生的纠纷,一般由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县(或县级市)以下(含)消费者协会首先受理,被诉经营者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经营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
一、消费投诉期限。消费者协会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投诉人;受理的,应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二、消费者投诉应递交文字材料或有消费者签字盖章认可的详细口述笔录。
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三)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明确、具体的诉求。
对投诉要件缺乏或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补齐所需材料。
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有确切证据证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有效的被投诉人信息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消费争议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已终止或已结案,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一)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十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十三)以匿名方式或拒绝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投诉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